中山市东凤镇远洋体育塑胶材料厂

中山市东凤镇远洋体育塑胶材料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民初18096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东凤镇远洋体育塑胶材料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东和平村和平大道1号。 主要负责人:余向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2号1403房之一。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市东凤镇远洋体育塑胶材料厂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中山市东凤镇远洋体育塑胶材料厂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东凤镇远洋体育塑胶材料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6元,减半收取计3253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255元,合计5508元(已由原告中山市东凤镇远洋体育塑胶材料厂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东凤镇远洋体育塑胶材料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