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伊神华虹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省泰达铁路器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1998号 原告:河南省泰达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仁和苑小区16号楼2**2楼西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伊神华虹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18号2-017--24。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省泰达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与北京伊神华虹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河南省泰达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北京伊神华虹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河南省泰达铁路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泰达铁路器材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伊神华虹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5.58元,河南省泰达铁路器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河南省泰达铁路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武 祎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