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6265号
原告:河北德凯铁路信号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经济开发区兴业路8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伊神华虹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18号2-017-024。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德凯铁路信号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伊神华虹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河北德凯铁路信号器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德凯铁路信号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增播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