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49457号
原告:北京伊神华虹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18号2-017-02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伊神华虹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航天恒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8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伊神华虹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航天恒星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因原告北京伊神华虹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航天恒星科技有限公司和解,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航天恒星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伊神华虹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伊神华虹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75元,减半收取计1338元,由原告北京伊神华虹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