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规划设计院

某某、某某与常州长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市规划设计院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常民终字第6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海安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东台人。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建川,江苏鑫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金翼,江苏鑫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长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春江镇花港路**。
法定代表人陈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忠伟,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艳青,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规划设计院,住所地常州市晋陵中路**。
法定代表人张福林,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吴江,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梅琳,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建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常州市新**太湖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黄树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武。
委托代理人王海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圩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住所地常州市新**春江镇圩塘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陈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忠伟,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艳青,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新北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住所地常州市新北,住所地常州市新**渭河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顾胜宇,该站站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花梅。
委托代理人章进,江苏常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珍荣,江苏常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弓万荣。
委托代理人蒋海,江苏瑞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香岑,江苏瑞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常州长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市规划设计院、常州建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市圩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新北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花梅、弓万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丁 飞
审判员 罗希夷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陈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