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1民初1644号
原告:常州市规划设计院,住所地常州市通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福林,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立,江苏德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练鹏,江苏德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众联产城融合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华路**珠园大厦601/div>
法定代表人:周兆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乐高,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省沿海开发(东台)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东台沿海经济开发区前进路东侧iv>
法定代表人:周明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俊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iv>
法定代表人:高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常州市规划设计院与被告众联产城融合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江苏省沿海开发(东台)有限公司、上海俊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 彦
审 判 员 吴海燕
人民陪审员 吴瑞根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周晶晶
书 记 员 仇秋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