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规划设计院

1644常州市规划设计院与众联产城融合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岳安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1民初1644号之二

原告:常州市规划设计院,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通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福林,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立,江苏德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练鹏,江苏德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众联产城融合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华路**珠园大厦601/div>

法定代表人:周兆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婷,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昌锋,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div>

法定代表人:薛乐高,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省沿海开发(东台)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东台沿海经济开发区前进路东侧iv>

法定代表人:周明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珉珉,江苏峰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俊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iv>

法定代表人:高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常州市规划设计院(以下简称常州设计院)与被告众联产城融合投资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联公司)、**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江苏省沿海开发(东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沿海公司)、上海俊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棠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

常州设计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众联公司、**公司、沿海公司、俊棠公司立即给付常州设计院设计费3360000元及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中国城乡一体化发展联合体是**公司设立的组织(**公司自述),该组织设立了众联公司代表对外签约。众联公司与沿海公司合作开发中国条子泥国际养生城项目,并由众联公司与常州设计院签订了《总体规划设计合同》及《康养小镇详细规划设计合同》。合同约定了相关设计要求、设计费用及相关付款条件。截止目前,前两期付款条件均已成就。俊棠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常州设计院认为,基于中国城乡一体化发展联合体的公示资料,众联公司作为其代表对外签订合同,中国城乡一体化发展联合体应对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又因中国城乡一体化发展联合体尚未有注册实体,故作为该组织设立人之一的**公司应对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沿海公司作为合作开发方,同样应对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俊棠公司为众联公司绝对控制的公司,两公司高度混同并收取全部保证金款项,同样应对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常州设计院向被告方缴纳182500元招标代理费,设计单位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及悉地(苏州)勘察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缴纳招标代理费311406.12元。被告方又将虚构的工程以总体规划、过程咨询服务、详细性规划设计、监理等名义对外招标,收取对应投标保证金及招标代理费数百万至上千万,被告方涉嫌合同犯罪。

本院经审查认为,众联公司的网页显示中国条子泥国际养生城项目总面积约为3万亩(其中建设用地2万亩,城市湿地公园7000亩)。俊棠公司受众联公司委托对包含中国条子泥国际养生城项目在内的三个项目发布竞争性磋商邀请,该招标预算14.5亿,将设计、勘探、造价咨询、项目管理服务分为42个标包,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为2019年12月1日。俊棠公司收取了常州设计院等公司的招标代理费及投标保证金。后众联公司与常州设计院就上述第1标包签订《中国条子泥国际养生城总体规划设计合同》。审理中,众联公司未提供中国条子泥国际养生城项目有关手续。常州设计院认为该项目系虚假的。本院认为,众联公司等公司存在虚构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的规定,本案众联公司等公司存在虚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订立合同的犯罪嫌疑,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常州市规划设计院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海燕

审 判 员  刘美萍

人民陪审员  吴瑞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金 磊

书 记 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