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22民初1088号
原告:***,男,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江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丹凤东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江***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北工业园区慈溪路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3月2日
待裁事项:***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决理由:***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裁定如下:准许***撤诉。
诉讼费:本案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