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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连江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某某照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22民初1088号 原告:***,男,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江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丹凤东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江***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北工业园区慈溪路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3月2日 待裁事项:***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决理由:***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裁定如下:准许***撤诉。 诉讼费:本案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