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程国建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程国建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7-1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高民申字第01968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程国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坛市金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市司马坊商业步行街D109号,实际经营地:北京市丰台区梅市口路民岳家园物业大院。

法定代表人:邓小明,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程国建因与被申请人金坛市金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铭劳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10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程国建申请再审称:我在工地工作时间长,金铭劳务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保险。我与负责人发生争议,负责人残忍剥削农民工,离开工地时结帐太少。二审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要求金铭劳务公司向我支付工资费用15000元及拖欠的利息。

本院认为:程国建主张其与金铭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金铭劳务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而结合程国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一、二审所作处理并无不当,程建国提出的再审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程国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程国建的再审申请。

        杨建玲
代理审判员   王士欣
代理审判员   程占胜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周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