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高民申字第026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建,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坛市金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坛市司马坊商业步行街D1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建因与被申请人金坛市金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铭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15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建申请再审称:我是金铭公司负责人***介绍入职,工地工作时间过长,没合同,没上保险,我有公司录音录像作为证据。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裁定。
本院认为:**建要求确认其与金铭公司于2013年3月2日至2013年4月24日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金铭公司支付工资的诉讼,已经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生效判决驳回了**建的诉讼请求。**建再次起诉要求确认与金铭公司于2013年3月2日至2013年4月24日存在劳动关系,并基于劳动关系要求金铭公司支付相关费用,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二审法院驳回**建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段春梅
审判员肖菲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范醒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