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10256号
原告:**,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司马坊商业步行街D10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 淼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