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睿智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睿智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川市尚真科教设备印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津0104执恢1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睿智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区芥园**道**号内办公大楼**层**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银川市尚真科教设备印业有限公,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京**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银川市尚真科教设备印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执行人:***,女,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津0104执恢1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明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