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津0104执恢1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睿智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区芥园**道**号内办公大楼**层**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银川市尚真科教设备印业有限公,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京**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银川市尚真科教设备印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执行人:***,女,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津0104执恢1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明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