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民辖终5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望街39号。
法定代表人:吴小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旭,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力拓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孟家一路40-18号。
法定代表人:张洪君,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长春力拓输送机械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4民初100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于利军
审 判 员 曹 喆
审 判 员 黄 鹤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 景
书 记 员 李天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