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力拓输送机械有限公司

长春力拓输送机械有限公司、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10021号
原告:长春力拓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张洪君,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莹。
被告: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安。
原告长春力拓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长春力拓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1546803.6元。申请法院冻结被告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银行账号存款1546803.6元,并向本院出具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春力拓输送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华晨雷诺金杯汽车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述银行账号冻结金额以1546803.6元为限。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自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天宇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