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辽1302民初1389号
原告:***,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建昌县。
被告:朝阳市林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朝阳市双塔区新兴街114号47C幢1层11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朝阳市林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朝阳市双塔区。
原告***与被告朝阳市林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17年2月18日,二被告因承包建设工程在原告处购买地砖,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58,68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上述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未予给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朝阳市林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共计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58,680元,此款项二被告共同于2020年8月1日前给付原告***;
二、案件受理费2,590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朝阳市林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项二被告于2020年8月1日前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