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02执1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朝阳市林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朝阳市双塔区新兴街114号47C幢1层11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朝阳市林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1302民初13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朝阳市林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7日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朝阳市林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欠款。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朝阳市林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22年5月20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辽N×××××号车辆车籍,查封时限贰年。被执行人名下还有两个车辆车籍,申请执行人暂时不需要法院查封及处置,除以上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法院提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欠款未执行到位。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朝阳市林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朝阳市林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磊
审判员 ***审判员韩琳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贾 璐 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