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政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甘肃政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凉州区九墩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凉执字第1023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政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北环西路宋家园巷。
法定代表人安立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生文,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凉州区九墩乡人民政府。
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九墩乡九墩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马长龙,该乡乡长。
本院受理的甘肃政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凉州区九墩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凉州区九墩乡人民政府应按判决书给付申请执行人甘肃政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032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265元、执行费2949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3)凉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大斌
审判员  魏全喜
审判员  金卫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智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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