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政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肃政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602民初13611号之一
原告:**,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甘肃政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甘肃政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该案需经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30元,减半收取6415元,由**负担。
审判长 张胜武
人民陪审员 姜 霞
人民陪审员 王丽霞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祁君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