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凉民初字第3679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黄鹏飞,武威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
被告甘肃政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甘肃政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以其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已经双方庭外和解,再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其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已经双方庭外和解,再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00元,减半收取8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志河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万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