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政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与**1、**2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602民初10702号
原告:**,男,汉族,高中文化,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告:**1,男,汉族,高中文化,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告:**2,男,汉族,大学文化,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第三人:甘肃政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北环西路宋家园巷。
法定代表人:任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1、**2、第三人甘肃××路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受理后,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2018)甘0602民初4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的起诉。**不服提出上诉,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2018)甘06民终8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8)甘0602民初487号民事裁定,指令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本院于2018年8月26日受理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1、**2排除妨害返还房屋,并赔偿损失10万元。事实和理由:2007年11月,**从第三人甘肃政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购得位于××路,并在武威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登记手续。因该房屋暂不具备居住条件,**及家人并未居住。直到2008年3月,**准备入住时,才得知**1已将该房屋撬锁后租赁给他人使用,**多次与**1协商返还房屋,**1以其从政通公司处合法购买为由拒绝返还。后因客观原因,**一直未能再向**1主张权利。2017年**再次前往涉案房屋,得知**1已将该房屋交给其子**2居住,**交涉返还房屋无望,遂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因**1就涉案房屋提起行政诉讼,后**所持有的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被撤销,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就涉案房屋已不再具备起诉排除妨害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春蕾
审判员 王劲辉
审判员 金卫平
二○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撖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