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荣光电节能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夏荣光电节能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宁0104执236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执行人:宁夏荣光电节能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新世纪冷链1-113号。

法定代表人:梁少荣,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夏荣光电节能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宁0104民初120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后,查明被执行人在上诉期内已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故本案的执行依据(2017)宁0104民初12041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恒毅

审判员麻艳彬

审判员戴岩松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白杨

书记员王经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条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