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执51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电节能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德鑫路**原国税局大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670439020Q。
法定代表人:梁少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海军,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西玲,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98345336。
法定代表人:王敏。
申请执行人宁***电节能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8)深仲裁字第3697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28771.2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2020年9月3日,被执行人向本院执行款账户缴交执行款27765.20元。2020年10月21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844.05元。上述款项合计29609.25元,扣除执行费339.05元后,余款29220.2元本院依法划付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深圳国际仲裁院(2018)深仲裁字第3697号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8)深仲裁字第3697号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审判长)李雪松
执行员 (审判员)胡小烨
执行员 丘 碧 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丁 腾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