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727民初344号
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克尔伦大街。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铁良,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包振荣
人民陪审员孟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