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727执324号
申请执行人: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营销部主任。
被执行人:***,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本院在执行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内0727民初99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热力费38,000元及滞纳金3,215元,共计41,215元。
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十日内履行给付义务。本院执行过程中,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保险、工商登记、证券、网络资金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足额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在内蒙古产权产籍网中有产权登记,坐落于××镇××小区××号楼××号门市,现已出售给案外人额××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账户登记信息。经现场调查,被执行人***系××××嘎***,无草场、牲畜、无稳定收入,对外负债165万元,与其妻子白××二人每年共同获得草畜平衡补贴1900余元。被执行人***妻子白××名下登记的位于海拉尔××花园××号楼××**××室,地下车库××号房产在本院另案中已进行司法拍卖,现处于变卖阶段。被执行人在本院有数起被执行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对其名下开户银行账号、网络资金账号已采取冻结措施。案外人额××购房尚未支付尾款235000元,本院向案外人额××已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待该款项履行后,按比例进行分配。
本院已于2022年8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与申请人约谈,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款41,215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双 全
审判员 金 娜 拉
审判员 阿尔布斯拉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