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727执231号 申请执行人: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XX旗XX镇XX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住内蒙古自治区。 本院在执行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内0727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标的款13,932元,案件受理费148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四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收益类保险、婚姻状况等进行了“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经向XX旗不动产登记中心、XX市住房公积金中心XX旗业务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账户,名下登记有位于××镇区XX楼XX号门市,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多起被执行案件,且涉案金额较大,该两处门市已于另案中查封。本院已于2022年8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经与申请人约谈,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执行标的款13,932元,案件受理费148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双   全 审判员 金 娜 拉 审判员 阿尔布斯拉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海   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