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727民初519号
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三道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营销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收费员。
被告:***满达,男,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满达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文 泉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伟乐斯
附: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