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新巴尔虎右旗车友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727民初668号 原告:新巴尔虎右旗车友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营销部部长。 原告新巴尔虎右旗车友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后,原告新巴尔虎右旗车友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巴尔虎右旗车友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巴尔虎右旗车友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72元,减半收取计1500.36元,由原告新巴尔虎右旗车友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晶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