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1民初541号
原告:常熟市通润电梯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濡浜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卫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健,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研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横三路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熟市通润电梯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研妆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熟市通润电梯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1元、保全费485元合计9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