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通润电梯厂有限公司

常熟市通润电梯厂有限公司与江苏能一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1民初546号

原告:常熟市通润电梯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濡浜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袁卫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健,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能一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经济开发区电池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熟市通润电梯厂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能一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同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熟市通润电梯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伍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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