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通润电梯厂有限公司

常熟市通润电梯厂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110执3452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通润电梯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卫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常熟市通润电梯厂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黑龙江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8)黑0110民初67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969599.34元。因被执行人黑龙江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黑龙江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房产,证券、车辆、银行账户无存款。
本院于2019年9月4日、2019年9月5日、2019年12月2日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执行司法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黑龙江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系统反馈被执行人黑龙江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常熟市通润电梯厂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黑龙江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常熟市通润电梯厂有限公司表示不能提供。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黑龙江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常熟市通润电梯厂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黑龙江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及本院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常熟市通润电梯厂有限公司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马晨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