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1民初1966号
原告:常熟市通润电梯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000004583,住所地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儒浜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袁卫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健,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苏保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0962569748,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韩村乡鲁岗辛庄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支伟国。
原告常熟市通润电梯厂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市苏保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常熟市通润电梯厂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通润电梯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通润电梯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常熟市通润电梯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