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通润电梯厂有限公司

常熟市通润电梯厂有限公司与河北保定时代商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1民初15236号
原告:常熟市通润电梯厂有限公司,注册号320581000004583,住所地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儒浜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袁卫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健,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保定时代商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10596608X0,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南大街3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熟市通润电梯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保定时代商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通润电梯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常熟市通润电梯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许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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