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省富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002执113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富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沙南路18号3栋21层2101-21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月13日出生,内江市市中区人,居民,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南环路1号附11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02196701130037。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富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证券、股权进行查询以及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进行调查,查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罗忠
审判员***
审判员曾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