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四川省富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富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0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民终38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富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恒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兴佳,四川恒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四川恒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兴佳,四川恒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省富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5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人四川省富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50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