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5执4985号
申请执行人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富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富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55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损失130万元及利息;二、被告四川省富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四川省富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四川省富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四川省富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陈华安名下银行存款1584174.85元予以冻结、扣划、提取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