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481民初287号
原告:福建欧陆铁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福建龙州工业园区民园路45号综合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72941361P。
法定代表人:简锞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莲,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榕,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永安市城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燕江中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MA2XNB3D11。
法定代表人:巫朝旭,总经理。
原告福建欧陆铁艺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陆公司)与被告永安市城投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莲、陈浩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城投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城投公司立即向欧陆公司支付货款267,829.2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违约金为6,695元);2.城投公司支付欧陆公司律师代理费12,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城投公司承担。庭审中,欧陆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因城投公司已于起诉后向欧陆公司支付货款267,829.2元,现要求城投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1,338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6日,欧陆公司与城投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城投公司向欧陆公司采购隔离护栏、防撞桶、掉头(防掉头标志牌),货物总价款为297,588元,该价格含13%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安装费用的价格。城投公司在欧陆公司提供全额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工程施工检验合格证书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额货款总额的90%即267,829.2元给欧陆公司,剩余货款29,758.8元于质保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质保期为两年。若城投公司逾期付款,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向欧陆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欧陆公司依约发出货物并安装完毕,向城投公司提供货物的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并经城投公司验收。2019年11月4日,欧陆公司向城投公司提供了全额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城投公司并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经欧陆公司多次催促,城投公司均已账户无足够现金为由予以拖延。显然,城投公司延期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综上所述,欧陆公司认为,其与城投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城投公司逾期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城投公司未作答辩。
欧陆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复印件):1.营业执照、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明主体资格;2.采购合同一份,证明欧陆公司与城投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的事实;3.现场签收单一份,证明欧陆公司按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并经城投公司工作人员现场确认的事实;4.邀请函一份,证明欧陆公司将城投公司购买货物已安装完毕并竣工验收的事实5.工作联络函份,证明2019年8月22日,欧陆公司向城投公司发出工作联络函,要求城投公司安排验收、付款、归还保证金300,000元的事实;6.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证明2019年11月1日,欧陆公司向城投公司开具金额为297,588元的增值税发票;7.顺丰快递签收记录一份,证明2019年11月4日,城投公司收到欧陆公司开具金额为297,588元的增值税发票;8.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代理费发票原件一份,证明欧陆公司此次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12,000元的事实;9.收款回单二份,证明城投公司分别于2020年1月23日、2020年2月26日向欧陆公司支付货款119,035.2元、148,794元,合计267,829.2元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和质证。城投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进行举证、质证和抗辩的诉讼权利。欧陆公司提交的证据3现场签收单,既无签收时间也无原件核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不予认定;欧陆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具备证据属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5月6日,欧陆公司与城投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主要约定:“城投公司向欧陆公司采购隔离护栏等,货物总价款为297,588元,该价格含13%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安装费用的价格。货物需在2019年5月15日前安装完毕。城投公司在欧陆公司提供全额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工程施工检验合格证书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额货款总额的90%(267,829.2元)。若城投公司逾期付款,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向欧陆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因诉讼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法院费用、律师费等)由败诉方承担。”合同签订后,欧陆公司于2019年5月19日将城投公司购买的货物全部安装完毕,2019年8月30日城投公司向永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出《邀请函》,定于2019年9月3日对欧陆公司安装的永安市大窑坑路护栏安装工程进行竣工验收。2019年11月1日,欧陆公司向城投公司出具了全额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城投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签收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城投公司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欧陆公司遂起诉至本院,并委托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参加本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12,000元。诉讼后,城投公司分别于2020年1月23日、2020年2月26日向欧陆公司支付货款148,794元、119,035.2元,合计267,829.2元。
本院认为,欧陆公司与城投公司签订《采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城投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签收了欧陆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按合同约定,城投公司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欧陆公司付款。但城投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欧陆公司主张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从2019年11月14日起计算逾期利息,符合合同约定,且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城投公司应当支付欧陆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11,338元(按逾期付款金额267,829.2元计算从2019年11月14日起至2020年1月13日止:267,829.2元×70天×0.0005=9,374元;按逾期付款金额119,035.2元计算从2020年1月14日起至2020年2月26日止:119,035.2元×33天×0.0005=1,964元)。欧陆公司与城投公司在合同中对诉讼所产生的费用进行了约定,欧陆公司主张城投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2,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城投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永安市城投贸易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福建欧陆铁艺建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11,338元;
二、永安市城投贸易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福建欧陆铁艺建材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2,000元。
案件受理费5,598元,减半收取2,799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819元,由永安市城投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倩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肖莉
附:本判决书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六十一条【支付价款的时间】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