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民初字第914号
原告福建欧陆铁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福建龙州工业园区民园路45号综合楼1层。组织机构代码:77294136-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住武平县中堡镇大坪村岗下路27号。
被告***,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
被告***,男,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欧陆铁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赖福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欧陆铁艺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欧陆铁艺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赖福才已经付清所欠工程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欧陆铁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70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851元,由原告福建欧陆铁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