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04民初1540号
原告:莆田市荔城区荔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黄石镇沙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796064738U。
法定代表人:郑晓章。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宏建,福建携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蓉蓉,福建携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5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原告莆田市荔城区荔隆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莆田市荔城区荔隆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莆田市荔城区荔隆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莆田市荔城区荔隆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莆田市荔城区荔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忠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翁金财
书 记 员 曾徐艳
附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