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21082号
原告:广州品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东,总经理。
被告: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翟澎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品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品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746元,由原告广州品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张超亮
法官助理 王 硕
书 记 员 王 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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