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致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致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旭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6719号
原告:上海致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翟澎飞。
被告:哈尔滨旭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
法定代表人:肖佳月。
原告上海致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旭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致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致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0元,由原告上海致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光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霜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