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224民初620号
原告:白碱滩区欣荣建材租赁站,经营场所:白碱滩区跃南花园34-9号。
经营者:孙欣,女,汉族,1981年8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系站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9年12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告:新疆华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托里县。
法定代表人:万文伟,系公司经理。
原告白碱滩区欣荣建材租赁站与被告***、新疆华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白碱滩区欣荣建材租赁站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碱滩区欣荣建材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碱滩区欣荣建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3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白碱滩区欣荣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周 晓 琴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李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