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4224民初104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
被告:新疆华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托里县S318线以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24MA776DUL7M。
法定代表人:万文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俊,托里县托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新疆华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晓琴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马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