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新疆木本风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华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新4224民初1120号 原告:新疆木本风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大别山街16号办公室1楼035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文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文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华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托里县S318线以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托里县托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轮,新疆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木本风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华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疆木本风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新疆华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疆木本风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5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33,250元(自2020年12月28日至2022年7月29日,本金350,000元,按年利率6%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等费用。事实及理由:2020年10月12日原、被告签订《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工程地点为托里县多拉特乡阿克赛村。2020年12月28日,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工程合同价款70万元,但被告至今仍欠付工程款35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提起诉讼。 新疆华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施工项目未完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2020年10月原、被告签订《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协议》,合同约定2020年涉案工程托里县多拉特乡文化活动场的园林绿化由原告按图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进场施工,但其并未按图施工,仅施工种***部分,且所种植的**与图纸不符,施工图纸范围内的灌木及草坪原告均未完成,被告多次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完成项目,但原告均拖延不履行,造成业主单位扣押被告100多万元的工程款项一直未予支付。因原告未按期完成绿化园林的种植,监理机构于2020年11月19日向被告出具了《监理通知单》,无奈之下,被告对未完成的绿化部分,向监理及建设单位申请了甩项验收,并承诺于来年进行施工。施工项目的换填工程系被告完成,原告无权主张该笔款项。原告逾期交工,应向被告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490,000元。原告应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义务,如其单方解除合同或以其实际行为表示不再履行合同的,应向被告支付单方解除合同违约金21万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新疆华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公司承包了托里县多拉特乡文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2020年10月12日原、被告签订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被告将该工程园林绿化部分分包给原告。《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约定“一、工程地点:托里县多拉特乡阿克赛村文化活动场所。二、工程内容:撒播肥料、绿化起苗、运输、栽种、更换死亡**、保养护(所有**、灌木、草坪、乙方严格按图纸施工,如有变更,乙方自行跟甲方或施工监理沟通)。三、承包方式:工程以包工包料、大包干的方式进行施工。四、付款方式:工程款共计人民币70万元(包干、含税)整(七十万元整)。待该项目合同总价的第二笔进度款到账后,由甲方付给乙方备料款60%,(52万元整),后续款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预留3%的工程款作为质保金。五、工程工期:工程续于2020年10月20日前完工,具备交工条件。施工过程如遇恶劣天气,时间顺延……(略)。” 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35万元工程预付款,原告进行了部分施工。 2022年3月28日、2022年4月6日、2022年12月23日原、被告双方分通过电话沟通喷播草籽、栽种灌木、支付余款等事宜。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合同。庭审中原告提交的工程结算审查书、竣工验收报告均为复印件,对其真实性本院不予认可。 综合原、被告双方证据及庭审中的陈述,可以确定原告的工程量其中有栽种**、灌木、喷播草籽项目,原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喷播草籽、栽种灌木。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经本院明示后,仍不能出示相应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被告主张的逾期交工违约金,在本案中并未提起反诉,故本院不予审理,被告可另案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新疆木本风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24.37元,由原告新疆木本风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连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