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长征电器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新长征电器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303执保426号之一
申请人:贵州新长征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盛邦帝标B栋B5-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988002920。
法定代表人:廖赟,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族刚,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曼哈顿时代大厦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55389704G。
法定代表人:吴永忠,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贵州新长征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2019)黔0303执保426号民事裁定书中,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申请人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庭外沟通,申请人同意给予被申请人合理期间自动履行付款义务,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40万元的冻结,或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钟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周琴美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