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3民初2703号之一
原告:贵州新长征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盛邦帝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988002920。
法定代表人:廖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族刚,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烨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38委库附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500790502995G。
法定代表人:李娜,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贵州新长征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烨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贵州新长征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新长征电器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新长征电器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61.00元,由原告贵州新长征电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喆
人民陪审员 李和琴
人民陪审员 谢春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冯 进
书 记 员 吴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