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长征电器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新长征电器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03执4339号
申请人:贵州新长征电器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988002920。住所:贵州省遵义市香港路盛邦帝标****。
法定代表人:廖赟,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55389704G。住所:。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曼哈顿时代大厦**iv>
法定代表人:吴永忠,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新长征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30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徐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