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30民初467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4年11月11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委托代理人:***,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凯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杭州路湖滨一路8号楼8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DQ4RB4E。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8年1月28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原告***与被告贵州凯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