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凯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遵义市宏远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贵州凯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穆文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03执保501号之一 申请人:遵义市宏远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桥镇沈阳路鼎盛家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556623561F。 法定代表人:**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锏,贵州舸林(赤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凯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杭州路湖滨一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DQ4RB4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穆文彬,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 申请人遵义市宏远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贵州凯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穆文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2020黔03**民初3801号)一案,申请人遵义市宏远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贵州凯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穆文彬名下价值253998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为担保。本院依法作出的(2020)黔0303执保501号裁定,因该案原被告双方已调解,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凯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穆文彬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