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凯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遵义市宏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贵州凯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03执3943号 申请人:遵义市宏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桥沈阳路鼎盛家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556623561F(1-1)。 法定代表人:**发。 被执行人:贵州凯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杭州路湖滨一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DQ4RB4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穆文彬,男,汉族,1968年1月28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 申请人遵义市宏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凯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穆文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凯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穆文彬银行存款人民币155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周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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