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03执3091号
申请人:***,女,汉族,1991年8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桐梓县。
被执行人:贵州凯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杭州路湖滨一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DQ4RB4E。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贵州凯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凯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3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洲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